宁府办字〔2014〕68号
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和分配方案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有关部门,县直、驻县有关单位: 《宁都县城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方案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都县城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方案
为确保我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现根据《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》(赣建字〔2012〕2号)和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赣市府发〔2012〕20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 一、基本情况 2014年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翠微西路“沐春苑”保障性住房小区,总建筑面积8.8万平方米,共1667套住房,每套住房约56平方米,户型为二居室。 二、组织机构 成立宁都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领导小组,县政府副县长张人富任组长,县房管局局长潘有柱任副组长,县政府办、县公安局、县财政局、县审计局、县房管局、县文广局、县司法局、县卫生局、县供电公司、梅江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县房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。 三、申请条件 (一)重点安置人群: 1.县城区低收入无房户(767套); 2.城市建设(未返还预留地)新增失地农民中的无房户(300套); 3.城市棚户区改造过渡周转人群(500套); 4.农村在县城就业的特殊困难人群(100套)。 (二)申请家庭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: 1.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为县城区城镇户籍的,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(含)以下的;无县城区城镇户籍的,至少有一人应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12个月以上,提供在县城区的同期暂住证明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,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均无私房。 2.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(含)以下,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200元(含)以下,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县城区年人均储蓄存款的2倍(含)以下,目前人均储蓄存款为27000元(含)以下。 3.2007年以前城市建设中完全失地的农民,且目前仍没有私房的群众。 4.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中,有70周岁(含)以上老人、或患大病人员、或重度残疾人员、或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、或成年孤儿的,可优先配租。 四、其他规定 (一)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,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、抚养和扶养关系。 (二)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: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,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,县城区农业户籍的申请人,未办理产权的自有房屋面积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。并通过供电、供水等相关部门数据查验是否有小产权住房。 (三)直管公房承租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办理入住手续2个月内,必须腾退租赁的公房,否则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。有转让、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,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 (四)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(家庭成员患有“赣市府办发〔2012〕9号”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,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,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),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 (五)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县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,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(含)以上,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 (六)拥有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 (七)申请家庭的有价证券按现值并入人均储蓄存款计算。 (八)拥有店铺、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,其房屋收益应计入家庭人均年收入。 (九)为保持高层房屋立面的美观和安全性,将统一安装隐形防盗网,在第一次签订承租合同时统一缴纳安装成本。 五、租金标准 租金按建筑面积4元/月平方米收取(其中物业服务费1.0元/月平方米)。两年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房租情况进行调整。 六、受理报名、初审和复审 (一)受理报名和初审 1.报名时间:2014年10月20日—11月19日(共30天)。 2.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,可至户口所在地村委会、居委会领取《宁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》及配套附表; 3.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、两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《宁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》;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、两套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填写《宁都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》; 4.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: (1)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:①身份证复印件;②户口簿复印件;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,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;④非城区户籍的,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;⑤失地农民需土管、城建部门及乡村出具相关证明。 (2)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: ①在企业工作的,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;②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在编的,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;③县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,提供现居住地(居委会、村)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;④个体工商户提供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⑤退休人员提供《退休证》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。 (3)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:①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《房屋产权查询证明》;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,提供产权证复印件;③租住公房的,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;④租住私房的,提供现居住地(居委会、村)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。 (4)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: ①在企业工作的,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;②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在编的,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;③县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,提供现居住地(居委会、村)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;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;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;⑥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券证明。 (5)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,应出具相关证件、证书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2份。 以上复印件使用A4纸张,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,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。 5.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,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;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,由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。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。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由乡、镇政府签署意见,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地产管理局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乡、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。 第一次公示时间:2014年11月20日—11月26日(共7天)。 (二)联合会审 1.会审时间:2014年11月27日—12月11日(共15天)。 2.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初审结果,向就业单位及产权单位、民政部门、公安部门、车管部门、工商部门、税务部门、社保部门、人民银行、证券机构、保险机构等单位出具《宁都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》。 3.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监察、公安、民政和乡、镇政府(居委会)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,根据相关单位反馈的情况,对初审结果进行会审(乡镇特4殊困难群众由乡镇负责会审)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进行第二次公示。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由各方签署意见,不符合条件的,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。 第二次公示时间:2014年12月12日—12月19日(共7天)。 (三)复审 1.复审时间:2014年12月20日—12月25日(共5天)。 2.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、居住地和媒体同时进行第三次公示。对公示有异议的,再次进行调查核实,核实后异议成立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。 第三次公示时间:2014年12月26日—12月30日(共5天)。 七、登记、摇号 1.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,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。 2.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,均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的房号,但因重病、残疾等原因无法居住高楼层的,可在申请受理时向社区(居委会、村)或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,参加低层住房(重残组)的分组摇号。 3.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,县公证处全程公证,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。 4.摇号时间、规则:根据不同安置人群分期摇号,具体工作安排另行确定。 5.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,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《宁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》。 八、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《宁都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》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,逾期未办理的,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。 九、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、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,一经发现,将取消申请资格,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,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,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;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,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,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对参与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。 举报电话:监察局0797-6938710 县房地产管理局0797-6812986 抄送:县委办,县人大办,县政协办。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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